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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学校基本建设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的决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基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项目建设等信息应进行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中共广西警察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广西警察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或《广西警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对校园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征地拆迁、建设规模等涉及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负责开展审议上交学校决策的各项基建事项并形成上会方案。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各司其职。
(一)基建处
基建处为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操作流程及细则;
2.基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工作;
3.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4.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5.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6.基建项目的施工管理;
7.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及办理;
8.办理竣工工程押金退还及施工水电清算等工作;
9.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10.协助相关部门办理项目交付使用;
11.协助资产管理处进行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12.协助财务处进行基建工程决算工作;
13.协助审计处进行工程预结算审计工作。
(二)财务处
1.基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2.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3.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前期各项咨询服务的采购。
2.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及相关的勘探、设计、监理等业务的采购工作;
3.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及招标控制(预算)价的初稿编制工作,并送审计处组织审核或送财政评审。
4.组织合同签审工作。
5.将采购结果及时函告基建处。
(四)审计处
1.负责基建项目前期费用、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款项的审计工作;
2.负责基建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和工程竣工结算的评价审计工作。
3.
(五)纪委监察处
1.对基建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度执行督查;
2.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后勤管理处
1.负责质保期内工程项目的协调、维修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维修义务。
2.协助基建处签审质量保证金支付凭证,并提供施工单位履行维修义务相关材料。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八条基建处会同财务处根据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年度基建预算经费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和批复。
第九条基建处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批复的年度基建预算。
第十条对在计划内拟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及功能定位,提出基建项目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建设的可行性或必要性、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初步方案及投资评估、建设期要求等,经基建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对计划外拟申请立项的投资估算达20万元以上(含)的基建项目立项,由基建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后,再提交党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获批立项项目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后,基建处负责办理前期手续,并组织初步设计工作,已明确使用单位的项目,在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如有重大调整的,调整事项及内容需重新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请学校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如出现预算调整追加项目,由基建处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申请办理,按批准后的文件作为加建项目的重要依据。财务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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