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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几点思考

一、对目的及诉讼目的的理解

人的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至于目的正当与否则另当别论。目的就是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汉语大词典简编》就将“目的”解释为“所追求的目标,想达到的境地”。将目的作为哲学的范畴来思考,它是人们根据需要进行有意识的活动时,基于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而对其活动结果的预先设计,实际上是以观念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理想目标,它是人的自身需要与客观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一种反映。同理,诉讼目的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是人们在有意识的法律活动中,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对客观事物认识后对自身行为所作的预先设计,是诉讼程序的创设者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一种目标,是对诉讼结果的一种预先设定。

二、与行政诉讼目的相关的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目的

我国目前对行政诉讼目的研究起步较晚,还是比较薄弱的,相比而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目的研究已相当系统和深入。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观点有:

1、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2、保护民事权益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3、程序保障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4、民事诉讼目的多元说。

以上主张各有其理论基础,本人更加拥护在批判以上观点基础上得出的“民事诉讼的目的为合理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与程序权益”。关于刑事诉讼目的已从早期的单纯惩罚犯罪,发展为现已基本形成共识的把“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视为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行政诉讼目的当然不同于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目的。

三、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几种观点

当前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诉讼目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保护说:保护说认为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监督说:监督说认为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

3、多元说:即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法律秩序共同列为行政诉讼的目的。

4、纠纷解决说:认为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认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所要做的全部工作就是在法律既定的框架内圆满解决行政争议。

四、对行政诉讼目的相关学说的评析

对行政诉讼目的以上几种学说进行评析,首先要从哲学的角度分析理解目的与手段,目的与功能两对概念的关系。目的是行为者预计要达到的行为结果,手段是行为者为实现其目的而采取的方法。目的的性质决定手段的性质,手段的选择要受到目的的制约,目的与手段是不同的两个概念。相对功能而言,目的是侧重于主体的角度,而功能侧重于客体的角度,功能既体现目的又制约目的,目的决定功能的选择,规制功能的发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律秩序是行政诉讼的功能,而解决行政纠纷应视为为实现行政诉讼目的而采取的途径和方法,即手段,这个手段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之所以拥护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个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1、行政诉讼是因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和存在的,如果不发生行政主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不需要行政诉讼。我想不会有人说最初设立行政诉讼制度,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是在没有发生行政主体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人发现行政机关不能较好的依法行政,需要设立这项制度来进行监督,或者说因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需要而设立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正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

2、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观点认为据此法条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以下三个:审理案件、保护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我想首先要区分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和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其次要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背景,在行政诉讼制度已运行近二十年的今天,行政诉讼仍进行的如此艰辛,当初的情形可想而知,在第一条中不得已出现“维护”的心情自可以理解,现在如果有人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需要行政诉讼来维护,行政诉讼的目的哪怕目的之一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听者都会一笑置之的。

所以说监督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客观的功能,维护行政机关更不是行政诉讼设立的初衷,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才是行政诉讼的目的,当然要明确的是保护的是成为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相对人则根本就不可能与行政诉讼发生关系(当然还有一个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的原告资格的理解问题)。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这一观点,本人曾认为是很正确的,认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我们行政审判人员办理行政案件就是要解决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就是要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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