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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我们的实务案例中出现很多正当防卫的案件,回眼我国正当防卫概念刚提出的时候,在理论上就出现了很多不同观点的争议,对于正当防卫的手段和侵害行为的侵害程度的比例,以及如何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都是我们所去争论的,而理论的争论导致观点不一,实务中最开始的判决向在侵害过程中因防卫手段所造成受伤或者死亡的侵害方妥协,以及我国正当防卫的概念还存在不足时,造成了我国很多实务案例中往往应该判决为正当防卫的判决了防卫过当或者过失犯罪,这也造成了我国近些年来人们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公立救济时,不敢采取私立救济的情况频频发生。而在重度不法侵害发生时,受侵害方在面对危及生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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