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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良机,取得业务新突破

—“现金贷”监管新规对市场参与者影响的分析

·2018年1月

PWC普华永道

目录

背景

1

商业银行:总体利好

2

(1)业务模式一:自建平台和风控

2

(2)业务模式二:与互金公司合作放款

3

(3)业务模式三:与助贷机构合作

4

消费金融公司:加强规范,监管尺度收紧

5

小贷公司:影响全方位,或需转型

6

无放贷资质机构:业务范围明显收窄,亟待转型或退出

7

结论:拨乱反正,正本清源

7

背景

“现金贷”作为消费金融的一个业务分支,在互联网技术的辅助下,优势在于手续简单、快速获款,不仅满足了部分群体的正常消费信贷需求,对于一些有紧急资金需要的个人来说也非常方便。该业务在过去两年内增长迅猛。国内主营此业务的一家金融科技公司于2017年10月登陆纽交所,市值一度超过了中国不少城商行和农商行。伴随公众关注度大幅提升的是市场对同类业务操作中存在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甚至侵犯个人隐私等一系列不规范做法的聚焦。随着质疑声持续发酵、愈演愈烈,监管机构最终出手整顿。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之前市场上快速发展的现金贷业务进行了规范,内容包括了资格监

管、业务监管和借款人适当性监管。《通知》将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贷款业务定义为现金贷业务。典型的现金贷产品是用户通过简单的线上申请后,银行账户中便能得到可提现的贷款。

事实上,市场上提供类似现金贷业务的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P2P平台、助贷机构等。各类机构开展或介入现金贷业务的模式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上述监管新规对各类市场参与者和业务模式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下文将分别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款公司和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四个角度,结合他们的业务模式,分析新规对其未来的影响。

把握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良机,取得业务新突破—“现金贷”监管新规对市场参与者影响的分析1

2普华永道

商业银行:总体利好

在国内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背景下,零售银行是各大商业银行近年来重点发展的业务。在《通知》出台之前,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了“现金贷”或近似业务。按照银行开展现金贷业务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银行开展此类业务又分为有明确消费场景和没有明确消费场景两种情况。前者银行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如电商。在后一种情况下,银行将资金打入借款人账户供其自行使用;

?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贷款额度从

(1)业务模式一:自建平台和风控

影响:合规开展该类业务将有更广阔的空间

近几年随着大数据和金融科技的应用,国内规模较大、自身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通过自主建设互联网贷款平台,开展针对零售客户的纯线上消费贷款业务。这类业务有如下特征:

?从客户申请到贷后监测的全流程在线上完成;

?纯信用无抵押,利率水平通常为基准利率上浮2倍以内,远低于监管上限;

?在客群选择上,出于银行较低的风险偏好,基本限定在有央行征信记录的客群。相对于银行以往业务模式的突破在于通过引入外部数据或消费场景实现目标客群的下沉,大大扩展了银行的客户基础;

?有比较完善的自主风控体系,包括前端大数据反欺诈、基于内外部数据推测客户收入和负债情况进而进行评级授信、差异化定价和额度确定,基于大数据的贷后持续监控等;

几千元到30万元不等;

?发生不良贷款后催收一般依赖行内资源。

对照监管对现金贷的定义,上述银行自建模式下的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

?具有明确的“无抵押”特征;

?具有明确的无抵押特征;

?部分业务属于无场景依托;

?但是无场景不等于无指定用途。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说明贷款用途,只不过在纯线上的模式下,银行难于核实、监控此类贷款的真实用途。退一步说,银监会在《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可以发放“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因此银行发放限额以下无场景、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不构成违规;

?至于是否属于无客户群体限定,监管新规中缺乏明确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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