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业贿赂与馈赠法律解析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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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贿赂须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

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经营者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进行的

商业贿赂行为。其他手段,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暂行规定》,是指提供国内

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

赂行为。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

中收受回扣的行为;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

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

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

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与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作为回扣,是经营者一方给付的,

是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这里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

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经营者给付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

品。

笔者认为,回扣不一定均属非法,非法的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回扣只是“暗中账外”给与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为,明示的如实入账的

回扣就不是非法的,当然也就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是明示入账还

是暗中账外给付或者接受回扣是区分合法或者非法、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商业贿赂与折扣

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

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

不发生在代理人、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

扣和佣金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允许交易的双

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折扣,由此可见,正当的竞争行为是以明示

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行为,接受折扣的经营者也

要如实入账。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

扣,接受折扣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的行为。

商业贿赂与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

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

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

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

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

人。笔者认为,给付佣金的应当明示,并且入账,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

入账,给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佣金的

不如实入账,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与附赠

对于附赠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但是,

在实践中,附赠行为是经常出现的,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变

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附赠过

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规定允许在符合商业惯例赠送小额

广告礼品,按照商业管理赠送一些小额礼品作为一种符合商业惯例的促销

手段可以允许,但数额不能过多。

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为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会采用各种各样的市场

推广及促销手段,附赠是企业普遍采用的促销手法之一。那么,附赠行为

是否合法?企业在进行市场行为时,应注意合法的竞争行为与违规行为的

界限,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一、要正确区分正当的促销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

必须要了解附赠行为的法律特征。

1.所谓附赠,就是指在商业交易中,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带地、

无偿地赠与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实物的行为。

2.附赠行为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交易关系,一是赠与关系。交

易关系是主关系,赠与关系是从关系。赠与的目的是使主交易更具诱惑力,

从而达成交易。

3.附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与其交易对象,即客户。客户分为对方经

营者和普通消费者两类。因此,根据交易对象性质的不同,附赠分为经营

者对另一经营者的附赠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两种。

4.附赠行为是公开进行的。附赠作为一种商业交易的条件,赠品是向

不特定的所有的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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