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任务采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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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任务采购

同类业绩设定、审核和公示内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总承包任务采购同类业绩的设定、审核、公示及质疑处理程序,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同类业绩的设定

第二条同类项目指在结构形式、功能设置和建设规模等方面与拟招标项目类似,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第三条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总承包任务一般不设置同类项目经验(业绩)要求:

(一)建筑高度200米以上的工业或民用建筑工程。

(二)高度240米以上的构筑物。

(三)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或类似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四)大型桥梁、港口、水库、电站及电厂等技术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五)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六)专业特殊项目。

上述“大型”工程指投资规模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同类项目业绩要求的设定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项目及国别(或地区)情况具体拟定,选择能够反映项目技术经济特点和功能要求的指标或指标组合。

(二)规模性量化指标一般应不超过两个,且易核查,如合同金额、面积数、座位数或床位数等,其他可参考的指标包括:建筑物层数、桥梁跨度、高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

(三)指标设定应考虑保证竞争性要求。完全以拟招标工程相应指标作为衡量标准不能满足竞争性要求的,可以设置为不低于拟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60%。

(四)维修类项目设定维修业绩时应细化到维修面积或其它规模性指标。

(五)根据项目不同情况设置境外项目业绩要求,全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设置境外业绩要求。

(六)作为业绩的同类项目期限一般应为近10年内实施的项目,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特殊项目如采用新技术的工程,同类项目期限可以设置为近5年。

(七)同类项目业绩一般应为总包业绩,投标企业应至少承担建设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任务,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负责,对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业绩的同类项目结算金额应不低于采购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业绩合同金额。

第三章同类业绩的审核

第五条投标企业的业绩材料应在项目开标前上传援外项目监管系统,资料须至少包括:

(一)中标通知书

(二)合同

(三)竣工验收证明

上述资料中,中标通知书因属于境内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或属于境外项目无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企业须提供情况说明,境内项目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境外项目须提供我驻在国经商参处的证明材料。

投标企业提供资料如不能反映出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同类项目业绩规模性量化指标,则应同时提供能够反映出指标的相关文件,如图纸等。

第六条同类项目业绩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由资格审查专家具体判定。

第七条投标企业提供的用于资格审查的同类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个。如超过3个,则仅顺序审核前3个项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投标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业绩外,企业提交的其他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

第九条投标企业全资子公司的业绩可以认可为投标企业的同类项目业绩。全资子公司的界定时间按投标截止时间计。

第十条属如下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全资子公司:

(一)投标企业100%出资;

(二)集团内部交叉持股,投标企业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是其他股东的实际出资人;

(三)投标企业和子公司工会共同持有全部股份。

第十一条投标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任何因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错漏等原因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已上传援外项目监管系统的业绩,投标企业可不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

第四章同类业绩的公示和质疑处理

第十二条中标候选企业同类项目业绩在项目公示阶段与企业资质等一并公示,具体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规模性量化指标。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企业同类项目业绩有疑义或异议,应当按政府采购质疑程序提出及处理,具体要求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经查实,中标候选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购保证金保函不予退回,同时视情记录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企业受质疑事项成立的,原则上从合格的候选标中安排名顺序另行确定中标单位,或经经济合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根据《推进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试行)》,质疑企业一年内2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的,记录企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以欺骗、威胁、恶意中伤等不正当手段扰乱资格审查及采购秩序,导致采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记录企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视情暂停邀请其参加援外项目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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