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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厨房排风量设计规范

篇一:厨房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

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

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

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

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

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

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

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

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

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

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

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

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

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

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

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

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

用面积应符合表

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

(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

存、

加工方式、

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

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

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

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

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

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

(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

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

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

实际需要

确定。

第3.2.3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

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

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

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

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

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

间、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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