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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问题
——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案为例
引言
在我国司法实务当中,重复起诉并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在2015年2月4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前,我国法院以后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原告请求的并不少见。但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对重复起诉问题进行界定,法院通常以一事不再理作为说理依据。关于何为“一事”,实务界和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说法,导致适用其作为判决说理时,法院的理由与标准各有其不同,有的以“二要件”作为识别标准,有的以“三要件”作为识别标准,有的以“四要件”作为识别标准。如今重复起诉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立法上统一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重复起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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