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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1年实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
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
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83号
邮编:*****
第四条学校是省属全日制公办专科学校、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是中国职教学会卫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全国卫生行指委康复
治疗类、全国食药行指委药学服务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
位。学校开设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药学、
健康管理等21个专业。
第五条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
颁发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的学校
名称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
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和第三方
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报考要求
第八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
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考核方式:学生参加生源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统一普通高考。
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色盲色弱者不得报考医药卫生类专业。助
产专业建议女生报考,其他专业对性别无要求。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实
际情况,编制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
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
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
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
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
加分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
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
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
的录取。
第十五条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
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方式。对于进档的同分
考生比较规则:
1.高招改革“3+1+2”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历史类考生
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
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物理类考
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
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
相同,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2.高招改革“3+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
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由高到
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3.非高招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
按照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
则文科按照语文投档成绩、理科按照数学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
仍相同,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十六条普通高考建议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学校的公共外语
课目前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
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136号)
按学年收取学费,医学类专业6200元/学年(币种:人民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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