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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
行的基本分类。
3、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4、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
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
止法律的活动。
5、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7、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8、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
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
11、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
法办事的原则。
12、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宪政: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14、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5、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16、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
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18、公务员: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19、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0、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规范的活动。
2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
政行为。
2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
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次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4、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2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
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26、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设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7、行政救济: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救济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而采取的各种时候补救手段。
28、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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