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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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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007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操作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

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

安全条件审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

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的安全条件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

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五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

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41号)、《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三

[2012]16号)的规定:

自治区安监局负责:1.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委托的PTA(精对苯二

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LNG(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生产剧毒化学品

建设项目;4.非煤化工的烧碱、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二甲醚、农

药原药、乙烯等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5.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6.经自治区安监

局审批、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监局负责:1.氨、氢氟酸、四氯化钛、乙酸乙酯、硝酸

铵、乙醛等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石化化工建设项目;2.涉及重点监

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储存建设项目;3.城市建成区和油罐容积大于120m3的加油站

建设项目;4.跨县(区、市)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5.除自

治区安监局、县(区、市)安监局实施审查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建设项目。

县(区、市)安监局负责:1.农药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

建设项目;2.氯酸盐、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不含树

脂合成的化学反应)和松节油(200t/a)建设项目;3.为特定装置配套

的气体分离装置建设项目;4.工业气体充装以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氧装置

(制氧能力≤200m3/h);5.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不含化学反应过程

的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建设项目;6.非城市建成区和油罐容积

小于120m3的加油站;7.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面

积小于50m2的储存建设项目;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储存装

置的建设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

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

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

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

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

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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