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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背景下企业社会工作的基础性问题探讨

本土化背景下学校社会工作的基础性问题探讨

本土化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的基础性问题探讨

马姝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和新兴职业,面临着从理论构建到实际运作的一

系列问题。在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背景之下,司法社会工作得以确立其概念的合法性,司法社

会工作的工作领域可以“行为”为中心,确定为行为前的预防和行为后的矫治,司法社会工

作具有社会福利与社会控制、社会化管理与行政化管理、自愿性与强制性等特性。在目前的

工作中也存在着社会服务体系和科学运作机制还未建立、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数量与素质难以

满足需要,政府的重视与扶持不够等问题。

关键词:本土化司法社会工作基础问题

“司法社会工作”目前在我国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语焉不详的词,常见与社区矫正、矫

正社会工作等词替换使用。相应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也不明确,有的将司法社会工

作等同于社区矫正,有的将社区矫正与禁毒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一起统称为司法社会工作

1。社会工作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这些问题的存在本属正常,但从长远来看,如果要在

我国建立一套规范、严谨的社会工作体系,就必须实现定义的明确化和工作范围的清晰化,

具体到司法社会工作的问题上,就是必须解决概念含混、理论基础薄弱、工作边界模糊等一

系列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譬如上海自2003年以来便提出司法社会工作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的工作思路,文

件中多将社区矫正、禁毒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统称为司法社会工作。

一、司法社会工作概念合法性辨析: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一些词典中并不存在的词。这些词如果只限于日常交流,就无需

对其用法是否规范进行深究。在强调专业性的研究工作中,概念的使用不能如此随意,因此

就有了概念是否符合专业规范即是否合“法”的问题。具体到本文中,就是“司法社会工作”

这一用法是否符合社会工作的专业规范,“司法”与“社会工作”是否兼容?

提到“司法”,人们立即会想到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的这样

一句话,即“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

1

争。”这一表述集中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即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

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当然,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司法

的含义与孟德斯鸠所说的并不一致。现在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

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

在我国,“司法”一词古已有之,司,即执掌,“司法”从汉语字面上直接理解就是专

门执掌、操作法律事务的活动。清末变法,中国通过学习西方,引入了西方司法制度,因此,

近代意义上的“司法”,始于清末修律,“司法”一词即便不算舶来的话,司法的真正内涵

却是沿用西方的理解。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何谓“司法”并无明确定义,学界对此也没有一

致认识。一般来说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依据

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狭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

理诉讼案件

中的执法活动。实践中所称的司法机关,有时指法院,有时是将公检法司都包括在内。由此

可见,司法在我国还是一个定义宽泛的词,它并非严格限定为法院和检察院应用法律处理案

件的过程,一切与执法有关的活动都可称为“司法”。

至于社会工作,也有多种定义。例如,社会工作是为有需要的人(包括穷人、身心残疾

2

者、老年人和急需救助的儿童)有组织地提供个人福利服务的工作。例如,理查蒙在《社

会诊断》一书中指出社会工作是借助于一个系统来收集材料并理解个人的有组织的方法,社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页。

2见《社会学词典》,DavidJaryJuliaJary著,周业谦、周光淦译,台湾猫头鹰出版社,第636页。

2

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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