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优游美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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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优游美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优游美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

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处境外时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或患疾

病(释义一),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释义二)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在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同一疾病的最高给付金

额,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为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则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

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三十八美元。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

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

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以剩余部分作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中国大陆地区期间;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

(3)视力矫正;

(4)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外科整形;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7)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1)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2)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1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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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编号:H2081-02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9)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2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21)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22)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23)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2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医药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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