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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聚财宝B款投资连结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
书均为《友邦聚财宝B款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增值给付金
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向投保人给付增值给付金,该增值给付金等于本合同已支付的趸交保险费(释义一)乘以下表所
列的增值给付比例所得的金额。该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释义二)将在个人账户建立日,用于按该日的买入价购买相应投资
账户的投资单位。
以后,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支付追加保险费(释义三),则本公司将在每笔追加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释义四)向投保人
给付增值给付金,该增值给付金等于每笔追加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的增值给付比例所得的金额。该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将在
进入个人账户当日,用于按该日的买入价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不同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或每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增值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趸交保险费或每笔追加保险费增值给付比例
小于人民币100,000元0%
大于等于人民币100,000元且小于人民币150,0001.0%
元
大于等于人民币150,000元1.5%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则本公司将不支付该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
第三条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公司收到(释义五)申请人(释义六)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
给付金额等于趸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加上本合同项下已分配的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之和。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
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释义七)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身故保险金之和,身故保险金按以下(1)至(2)
项所列的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二年内(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二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
余额的10%(百分之十)。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八)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
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
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
险金以一千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1112-03
第四条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九)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
死),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除给付身故给付金额外,还将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
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等
于趸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加上本合同项下已分配的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之和。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
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
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
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五千元。
第五条转换年金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投保人可于下列期间内申请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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