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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一)垄断性定价
垄断性定价主要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
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国反垄
断立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称谓不尽相同,最常用的称谓之一是卡
特尔。
限制竞争协议可以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
议两种。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竞争者。但是,为
了避免两败俱伤,它们在竞争中又常常联合起来成为同盟者。竞
争者之间的协议也被称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或者被称为卡特尔。
反垄断法不是对所有的竞争都采取禁止的原则。因为有些卡特尔
虽然在某些方面限制了竞争,但同时又在其他方面具有推动竞争
的作用。在美国、德国的反垄断法中,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的协
议,根据它们对竞争的影响程度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合理原
则”,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适用合理原则的限制竞
争协议必须是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在具体情况下对市场竞争的
影响,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而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则不
管订立协议的具体情况,均被视为违法。现在,各国反垄断法适
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卡特尔,主要有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和地
域卡特尔三种。价格卡特尔,即指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
互商定价格的行为,如规定产品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或价格构
成。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对手危害最大的价格卡特尔。价格卡
特尔和数量卡特尔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在限制生产或销售
数量的情况下,价格卡特尔成员会因为单位产品的价格上涨而扩
大生产或销售规模,其结果是随着市场供给的增加,产品的垄断
定价便难以维持下去。所以,企业联合限价的同时往往也限制它
们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地域卡特尔,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
企业分割销售市场。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订立的限制竞争
协议或者行为协调。纵向限制竞争因为不是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
争,与横向限制竞争相比对竞争的危害较小,有些甚至能给社会
带来明显效益,所以对这种协议更需要进行认真的经济分析。纵
向限制竞争,可分为纵向价格约束和纵向非价格约束。纵向价格
约束,是指生产商限制批发商或零售商店转售价格,从而也被称
为维护转售价格。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认为,纵向价格约束同
价格卡特尔一样,是性质最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有时限制转
售价格对经济也有益处,因为这种限制有时有利于遏制商品价格
过快上涨。纵向非价格约束,是指生产商对销售商除价格约束外
的其他约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独家销售或独家购买是生产商
和销售商之间使用的非常普遍的限制竞争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它反映了经营者与市
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不受竞争的制约,
不必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自由做出其他经营
决策。因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一般是不违法的,所以各国反垄
断法一般都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相反,因法律一般都鼓励
企业创新与发明,这就间接鼓励了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实施垄断价格、
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实行差别待遇等,则
应受到反垄断法制裁的行为。
(二)欺诈性定价
原国家计委2001年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指出: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益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
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标价形式实施的价
格欺诈行为,其特点,一是经营者在价格表示上是真实的,但在
价格结算中却没有依据其承诺予以兑现;二是经营者的价格表示
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三是价格表示针对的是所有的潜在的交
易对象,但交易尚未发生,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另一类是利用
价格手段实施的价格欺诈行为,其特点是经营者在价格表示上是
虚假的,并以此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表示针对特定的对象,交易已经发生,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具体来说,形成价格欺诈的要件有四。其一,价格欺诈人主
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
陷入错误的认识,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二,价格
欺诈人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故意
隐瞒事实真相而使对方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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