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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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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房屋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某保险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某村村民,于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王某结婚,在原告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该村取得了7口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上明确载明有土地7.75亩。现该证登记的土地已被他人强行侵占、荒芜、流转经营,无法取得相应利益,王某应原告申请与其协商重新耕种或转让承包地。被告王某于XX年XX月XX日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上盖章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承包方保证人也在土地承包合同上盖章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未经其同意将属于原告的承包地转包给被告某保险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停止侵害并返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地;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已经与被告王某离婚,所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被告王某所有。
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被告王某耕种,合同也履行完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在王庄镇建设示范区范围内以35万/亩的价格流转的土地使用权都向村委和镇农办办理了相应的报批手续和书面确认协议。本方实际没有侵害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取得和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审判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载明有土地7.75亩,说明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就是被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属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共同共有。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停止侵害并返还其所有的承包地有充分依据。对村委会关于双方权利的请求应认定其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可以简化订立程序节省资源及规避一定法律的风险并能有利于建设及乡镇农村区域经济的顺利进行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减轻村委会职能扩大纠纷的可能性是其属村庄共同体所有作为集体的外部主体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且法律对这一情形并未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应当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故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村委会之间签订的转包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系转包而非侵害。至于其他原告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不予认定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停止侵害并返还原告李某的土地承包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房屋纠纷案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侵权责任以及担保等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房屋纠纷案例分析
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房屋纠纷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以一起土地房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案件背景、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以及处理结果,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案件背景
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乙村委会将1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建设住宅小区。后因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土地,乙村委会赔偿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
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村民委员会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因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签订的事实、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事实无异议。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支付土地出让金;二是如应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三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词,乙村民委员会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数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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