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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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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案例与实务

土地权属纠纷案例与实务

一、基本案情

某村甲、乙两户村民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调解。国土资源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甲、乙双方当事人就土地权属问题各持己见,调解小组也难以判断哪一方的陈述是真、哪一方的是假。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所应采取哪些步骤处理本案?

二、法律分析

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应再次进行核实,以查清事实真相。在双方争议的事实中,哪些是客观存在的、哪些是主观臆断的、哪些是真实存在的、哪些是虚假的,都需要再次核实清楚。这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国土资源所应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对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如果该土地权属纠纷确属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国土资源所应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在制作处理决定书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处理决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履行处理决定的期限;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对于在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国土资源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三、典型案例分析

某镇A村村民甲乙因相邻土地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无效后,村委会请镇政府组织双方协商解决。甲认为界线原为田间小路,无争议;乙则认为小路本系自家所有,后被推平做耕地使用。协商不成后双方先后向当地镇政府和国土部门提出调处申请。甲申请调处的依据是A村1990年确权方案(分地前即已公布)界定的边界;乙则提供邻居书面证明早年约定本户种植小麦(系A村主要粮食作物),甲种植玉米且各户间已实际耕种多年(耕地分割及当时确定种植作物时间不详)。经调查核实证据后发现甲提供的证据虽充分反映A村其他地块耕种状况且村委会和邻居证明已久远难以改变但界线记载中相邻地块并非同时确定具体种植作物对此已无确证且目前仅双方相邻地块玉米、小麦间杂种植并无具体界限可供确定;乙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但不足以证明争议地块为其所有或变更其使用权属但已形成实际耕种现状且邻里间已习惯认可多年。根据上述情况分析甲乙双方所提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为妥善解决该纠纷,应按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在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情况下,可引导双方进一步举证,包括搜集新证据或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等。

第二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以获取更客观、更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第三步: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在证据调查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可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问题,以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第四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如果该土地权属纠纷确属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应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载明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

总之,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注重调查核实证据、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等环节的处理,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权属纠纷案例与实务

一、基本案情

A、B、C三方为邻村村民,某村村东有一块土地,三方对该土地均主张所有权。经查,该土地在解放前为A所有,解放后为B所有,C则一直未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三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实务分析

本案涉及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涉及物权法中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该土地在解放前为A所有,应属于原始取得,应归A所有。B主张该土地为解放后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并未登记取得所有权,应属无效主张。而C作为无权主体一直占有该土地并经营多年,属不当得利,也应当归还该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登记状况以及A对土地的权利情况。

根据上述原则及法律依据分析:A享有该土地的物权是毫无争议的。接下来就要查看是否完成了相关登记手续和审查手续等后续程序,具体可从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取土地登记情况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作为审查判断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非法转让土地等。

三、案例解读

(一)案例一:甲乙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经查甲乙双方均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双方均主张对该土地的所有权。法院受理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查明该土地的原始取得情况后依法作出判决。

(二)案例二:丙方在某村村西有一块土地,因与该村村民丁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查,该土地一直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且该村村民委员会也未办理相关手续。法院受理后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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