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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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文件

集府规〔202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门集美区民

政府

2021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

作的指导意见》(商消费发[2020]82号)、《2021年商务部内

贸流通工作三大行动》(商建发[2021]21号)、《商务部关于

组织开展好2021年消费促进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常态

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商贸服务业企业经营成

本,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支持批发业发展

(一)批零企业的批发销售奖励

当年度批发销售额2000万元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

的批零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款下列扶持措施。单家企

业每年享受本款批发销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增量奖励

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按其当

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予以奖励。

2.存量奖励

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

长5%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集美区纳统的批发销售额的0.2%

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5%(含;下同)-20%

(不含;下同)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

一2

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以下简称“纳统”)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且纳统当年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

入2000万元以上,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批发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

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批

发企业。

(三)经营贡献奖励

当年度总销售额2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在完成

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后,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

美区区级留成总额2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本款奖励与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奖励可

同时享受,与本措施其他奖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与同类奖励政

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条支持零售业发展

(一)批零企业(不含餐饮企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奖励

当年度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

可享受本款下列扶持措施,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零售奖励最高

-31

不超过400万元。

1.增量奖励

(1)主营乘用车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同

比增长“10%-20%”、“20%以上”分档,分别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

量的6%、7%给予奖励。

(2)其他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

“10%-20%”、“20%以上”分档,分别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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