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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货”模式下各主体套期会计的应用

作者:王晓艺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9年第05期

关键词:套期会计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风险期权

一、“保险+期货”模式的提出背景

2004年开始,为推进市场化改革,我国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粮食购销的管制,但是粮食产

量的不断增长引起了粮食价格的下跌,致使“谷贱伤农”的现象频发,为此,我国政府开始实施

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粮食市场遭受巨大冲击,为降低价格

冲击对农户的影响,我国政府推出了临时收储政策。

虽然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保障了农户的收入水平和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

移,其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一方面,这两项政策扰乱了農产品市场上的价格机制,使得市场

机制难以顺利运行,阻碍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另一方面,用财政资金收购粮食的做法也

加重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基于此,我国政府开始逐步推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农产品市场化进程虽然推动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减轻了财政压力,但其也带来了一

些隐患。首先,农产品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且其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带

来的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是也构成了农业生产风险。其次,我国的农业生产以家庭小规模生产为

主,这种模式抗风险能力较差,农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不仅直接影响到大量农村人口的生存情

况,更关乎我国社会的稳定。

为化解上述风险,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目标价格保险就是其中的一个

重要方面。传统的目标价格保险有两个弊端:第一,农户虽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但

是保险公司难以确定保险产品价格,即便确定了保险价产品格,巨大的赔付风险也会使保险公

司望而却步。第二,虽然期货市场具备分散风险的功能,但是由于农户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

不具备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能力,且由于我国农业以分散化经营为特点,而期货市场上的每一

单交易量都十分巨大,单个农户很难参与期货市场上的交易。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2014年指出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并要“发挥农产品期货市

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此后,中央一号文件在每年都会对此提出新的指导要求。

2015-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都积极鼓励农产品保险模式的创新和发展,“保险+期货”逐渐成

为实现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重要模式。

二、“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

“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由投保人(农业合作社或农户或农户)、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三个

主体共同参与,通过风险的逐步转移将农业合作社或农户所面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至期货

市场,从而实现锁定农产品目标价格、防范农产品价格风险与市场风险以及精准扶贫利农的功

能。

“保险+期货”模式的原理可以从风险转移路径、出险赔付路径、利益流动路径三个角度进

行理解。

(一)“保险+期货”模式下风险转移路径

“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农业合作社或农户面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到

市场上,在这过程中,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分别在不同的阶段承担了不同风险的转移功能(见

图1)。

“保险+期货”风险转移路径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①农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投保人购买

保险,将农产品未来价格下跌的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期货市场上的农产品期货价

格为基础设计产品,根据其面临的风险情况确定保费费率,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完成风

险转移过程。②保险公司将保险赔付风险转移至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场外期

权,向期货公司支付权利金,购买相应农产品的场外看跌期权,将风险转嫁给期货公司。③期

货公司将签出期权行权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复制看跌期权,签订场内

期货合约,将期权头寸转化为期货头寸,从而把风险分散到市场上。

(二)“保险+期货”模式下出险赔付路径

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路径与风险转移路径刚好相反,赔偿金的流向是由期货市场向农业

合作社或农户逐步推进的(见图2)。

农产品价格保险出险时,“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的出险赔付路径可以分为四个阶段:①农

产品价格下跌,期货合约贬值,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期货合约平仓,从期货市场获得收

益。②农产品价格下跌,保险公司签出期权价值升高,行使看跌期权,从期货公司处获得收

益。③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合作社或农户难以实现预期销售价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农业

合作社或农户从保险公司处收到保险金。④农业合作社或农户将跌价后的农产品在现货市场低

价出售,承受价差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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