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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CCSA20
廊坊市地方标准
DB1310/T302—2023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服务规范
2023-4-20发布2023-5-20实施
发布
I
DB1310/T30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廊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厂康峰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月洁、吴稳芹、李新宝、王震、王刚、祁志远、艾旭、赵迁、刘冬、何茂佐。
2
DB1310/T302—2023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的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待遇享受、信息服务、省内就医、跨省就医、手工报销、服务评价与改进等事项的经办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通用
GB/T31596.4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GB/T31596.6社会保险术语第6部分:生育保险
GB/T32169.4政府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6.1、GB/T31596.4、GB/T31596.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参保登记
4.1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外地户籍人员和在校大学生。
1)本地户籍人员:具有本地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2)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地居住、务工、上学的外市户籍人员;
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
4.2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新参保居民登记参保。
4.3脱贫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居民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个人不再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资助参保居民以卫健、社会事务、退役军人、农业农村、残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5参保缴费
5.1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省、市税务、医保、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3
DB1310/T302—2023
5.2参保居民应在每年的集中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外缴费的,应按当年筹资标准全额缴纳。新生儿应根据当地规定,在出生90天内缴费,可以缴纳本年度医保费和下年度医保费。
5.3税务部门为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征收主体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5.4按照省市级税务、医保部门要求,医保缴费工作以网上缴费为主。目前廊坊市提供城乡居民“网上自助登记缴费”和“现场登记缴费”两种缴费方式:
1)网上自助缴费:城乡居民通过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现场登记缴费:城乡居民通过税务部门自助终端设备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通过税务征收窗口填《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附录A),现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5.5政府资助人员由相关部门在集中征缴期开始前向医疗保障局统一提供各部门认定的、符合政府资助条件参保居民名单及身份认定信息,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录入医保系统,参保居民不需要个人单独办理。
6待遇享受
6.1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6.2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年度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3参保居民死亡、服役、服刑的,从死亡、服刑、服役之日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的,从发生或办理之日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6.4参保居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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