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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的建构功能

一、关于司法社会工作与创新社会治理的讨论——不同价值理念的观点

冲突

关于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

点:(1)服务型治理。这种观点以王思斌为代表,他从社会工作的角度阐述了社会

治理的逻辑结构,据此指出了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层面,并将社会工作参

与治理概括为基础—服务型治理。他认为,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深化,是政府

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社会管理系统的进化过程。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是一种服

务型治理。(2)社会稳定器。该观点认为,社会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

谐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担负着实施社会服务、传递社会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功能。(3)基础内容。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工作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内容,社会工

作专业人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工作制度是现代性社会服务与管理的基础

制度。发展社会工作,对促进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

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

础作用和突出的专业优势。以上观点尽管着眼点不同,但对社会工作的维稳功能

基本上是认可的。

至于司法社会工作,由于它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是司法与社会工作的交

集,因此对其功能定位存在着刑事司法本位和社会工作本位的差别。刑事司法本位

论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隶属于刑事司法系统,是刑事司法系统的补充,它通过对

罪错者的矫正辅助实现司法的目的。而社会工作本位论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虽

“嵌入”司法系统,但仍然要秉承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即以助人自助为核心价值

取向,尊重案主并为其谋取更多的权益。从这个角度出发,司法社会工作本质上

是一种服务社会的专业,不仅要对罪错者进行社区矫治,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

且还要帮助受害人以及各相关利益人解决问题,并在工作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专业价

值。两种不同本位论的观点折射不同价值理念的冲突。刑事司法系统和社会工作系

统所秉承的价值理念是不同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刑事司法理论众多,恢复

性司法理论还不能一统天下;另一方面还在于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功能与社会工作

系统是大不相同的。秉承的价值理念不同,自然就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当然,这

种冲突并非只有负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冲突还具有减少司法与社会工作对立两极

产生的可能性等正功能。司法社会工作就是这种冲突与和谐的循环过程。为此,我

们需要在理论上对这两种价值理念下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进行梳理,努力寻

求消除理论冲突的机制,构建整合社会冲突的利益均衡机制,充分发挥冲突正功能

的社会效用。简单说,就是要对这两种不同价值理念的张力进行纾解,在司法与社

会工作之间寻求共识,找准平衡点。事实上,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以特定价值理念

为指导的社会功能系统,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司法社会工作所秉持的价值

理念是不一样的。我们要以全面、动态的眼光看待司法社会工作,既要看到司法社

会工作的司法性,也要看到它的社会性;既要看到司法社会工作的静态性,也要看

到司法社会工作的动态性就如同司法理论由报应论转型为恢复论、社会工作理

论由问题视角发展为优势视角一样,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也是动态变化的。司

法社会工作在其静态功能之外,还有一些建构、生成功能是我们应当予以重视的,

我们应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去积极调适这两种价值理念所产生的张力。

二、社会建构主义:司法社会工作功能定位的崭新视角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检视

以往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的范畴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的司法矫正上,因此习

惯上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认识局限在司法矫正方面,在概念的界定上,司法社会工作

通常被定义为以预防犯罪和以违法行为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其外延与司法矫正

基本相同。但这种把司法社会工作等同于司法矫正工作的做法显然只是一种狭隘的

理解,并未准确、全面地揭示其内涵及社会价值,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

社会工作的发展。

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涵盖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独立的系统,因此,对

司法社会工作的涵义界定需要从司法和社会工作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就司法层面而

言,其核心是通过适当的报应性惩罚措施,从而威慑犯罪、预防与改造犯罪和保护

社会。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刑事司法理念已经发生了从古典司法体系到实证司法

理论、再到恢复性司法的演变,特别是社会防卫理论的产生,突出强调通过非刑罚

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自身权益,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目的。可见,随着社会的

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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