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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
京津沪等6省市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
“网约护士”应至少具备五年以上护理经验和护师以上职称;试点时
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通过手机预约护士上门的“网约护士”终于来了。昨日,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
称《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2
月至12月。
“网约护士”需为实体医疗机构注册护士
“网约护士”需具备什么条件?《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
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
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
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方案》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
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针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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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
“网约护士”服务对象是谁?可提供什么服务?《方案》提到,“互
联网+护理服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
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
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国家卫健委要求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
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
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
作实施的技术为宜。
《方案》还提出,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
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
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
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
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
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应与患者签订协议和知情同意书
针对预约“网约护士”的互联网平台,《方案》明确,试点医疗
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
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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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
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
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
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方案》要求,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
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
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
同时,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
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
知情同意书。
为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方案》提出,试点
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
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
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
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
行比对核验。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
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
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
外险等。要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
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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