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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用证
一、电子信用证的嬗变与不变
1、改变了传统信用证的运作形式
传统信用证也是以书面文件为载体而运作的结算方式,但在电子贸易环境下,开证、通知、交单、审单等业务大多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而非传统的纸质工具即可实现。数据信息被输入计算机系统后,进行自动化的信息递送。如果发现单证不符点,银行还可以自动化的商务信函或其它方式直接向相关当事方查证。同时,面对信用证欺诈的潜在风险,各方当事人同样可以通过网络,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从而涤除可能的经济风险和市场风险。现在很多银行都开通了该业务,中国国家金关工程主干网,即中国际电子商务网在2005年也推出了BOLERO电子信用证通知系统,为我国出口商从金融机构接收信用证通知提供更迅捷有效的服务。无可否认,信用证正逐渐从有形转向无形的方式。也正是这种无形的方式,大大地加快了信用证处理及传输速度,提高信用证业务处理流程的效率,增强了单证的准确性,降低了错误率。
2、颠覆了传统信用证的权益平衡
电子信用证改变了信用证的基本模式,也重分了信用证当事方的基本权益。由于所有单据的制作、传递都是借助电子工具,各种单据的伪造变得非常容易,如果银行仍然只是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则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银行付款之前应增加一项重要义务,即向认证机构确认单据签名的真伪,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办理贷款,银行只是审单专家而非贸易天才,它不可能当‘警察’来控制非真实单据的发生。且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表明银行只要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对于单证与基础交易的关系,内在的法律真实性则一概不究。此外,由于电子商务公司也在杯葛电子信用证的蛋糕,且交易方式莫衷一是,这在当前体制不大健全的情势下,买方还可以无动于衷,但卖方可能面对无法估量的风险。
3、刷新了传统信用证的术语规范
信用证的电子化,导致现有法律出现调整不适或者落空的情形。为此,eUCP在第三条指出,为了使UCP适用于eUCP信用证项下的电子交单,eUCP的起草者以电子化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各类术语法律意义,对单据、交单地点、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等术语赋予了新的内涵。UCP500第九条表明,信用证修改要有受益人同意,也可以是结汇时的单证符合修改的信用证,算是默示或当作已同意修改。但如果只是“电子报文”,没有纸张,则信用证的修改非要受益人马上同意,否则无法更改过来,则结汇时就会“相撞”。因此,受益人“同意”术语是否需要重新规范,也难统一。另外,eUCP第8条规定,仅提交一条电子记录应视为已满足了UCP和EUCP信用证对一份或多份正本或副本电子记录的要求,截然不同于纸制单据下的正本与副本的要求,从法律规则上终结了正本与副本的区别。
4、拓展了传统信用证的主体范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各类商业银行在电子信用证业务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这类业务的一般程序是:经由网络申请开证、通知、审核以后,再以电子商务信函等方式电传至运输、保险、海关及商检机构等有关部门,以求这些机构据此出具诸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电子单据,最终付款赎单。面对电子贸易的暴利,各电子商务公司已经深入电子信用证的领地。其中有较大影响的是Tradecard、Bolero和CCEWeb三大电子商务公司推出的电子信用证服。虽然各有各的特色,但都是电子商务公司而非传统的商业银行。在我国由电子商务公司主导的电子信用证实践中,典型的是贸易担保网,该网站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华兴经济咨询服务中心负责网站的宣传和推广,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客户的资金管理,北京市沙夫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维护,以此进行网上信用证业务。虽然没有或者说没完全有银行信用的参与,但由于信用担保中融入了基础交易的因素,极大地降低了信用风险。
二、现存法律的可能与不能
电子契约的法律问题
1、电子信用证当事人的身份认证问题
电子信用证的交易过程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处理单证信息,而eUCP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银行对于信息发送者和身份,信息来源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受益人当然难于确定交易的安全性,即使存在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但该机构的认证又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问题。
2、电子信用证的效力问题
虽然许多国家的法律认可电子形式的合约,但大多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样的电子合同为有效协议,同时也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和办法。此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主体不适格或者由于数据信息遭遇第三方破坏,从而耽误了装船时间,造成与已开的电子信用证不符,可能引发电子信用证的效力与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
技术错误的法律问题
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交易,而电子信用证也只不过是在处理表现为单据的信息,如果信息无法传送、信息讹误或丢失以及虚假认证等原因而交易失败或者造成无以弥补的损害时,就可能带来新的交易风险。虽然eUCP规定了由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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