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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优游美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优游美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处境外时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或患疾病
(释义一),且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
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
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目的
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释义二)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
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的费用。运送和
送返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本公司支付总额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倘若实际费用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运送和送返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中国大陆地区期间;
(2)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3)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4)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
(5)视力矫正;
(6)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外科整形;
(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9)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1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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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编号:H2079-02
(1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9)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2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2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2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25)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2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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