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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防癌I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防癌I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

三)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释义四),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

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付费年限减一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终止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2124-02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

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九条索赔申请

在申请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豁免保险费的履行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予以豁免保险费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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