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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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

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

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五)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六);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1131-02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七)至五十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

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七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八)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满期;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

人。

第九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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