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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

善医疗服务,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地区双

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

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

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扎实开展检查检验

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推动

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

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及质控标准,不断扩大互认

范围;力争到2025年,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智能高效

融合、互联互通互认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实现互认信息的精准提

醒,互认资料的数字化储存、传输及结果调阅。深入推进地区双

城经济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力争实现地区双城经济圈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数字化互认。

三、互认项目

(一)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16项(见附件1)。

检验互认项目应为参加国家或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

价并合格的项目。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

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验报告单样式和互认标识。检

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

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同时在报告

单右上角标注检验结果互认标识,如“xx或xx”。未按要求参加

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检验报告单

推荐模版见附件2)。

(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53项(见附

件3)。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

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

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

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在图像或胶片的右上角标注图像互

认标识,如“xx或xx”。

四、互认规则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

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

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

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二)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

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2—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

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

用。

(三)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

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

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需

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

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

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

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

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

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

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五)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

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

—3—

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五、保障机制

(一)医保支撑。各级医保部门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

衡、略有结余”原则,综合考虑当年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政策调

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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