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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安全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行政许可是住房何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
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怎样理解?;第二节公众聚集场所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第一节
建设工程消防
安全审核许可;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概述;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概述;(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的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消防法》第九条规定;《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
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
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查与验收的范围;(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查与验收的范围;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
场、市场;;5、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
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
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
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
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
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
馆、咖啡厅;;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
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可的,应当提
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
文件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条件;条件具备:;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特殊情况的处理:;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
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
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
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
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
加评审;;(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
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
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验收;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部分分项
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
有关标准;;2、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
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
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
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的条件;;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备案与抽查;(一)建设工程设计消防安全审核备案与抽查的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
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
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
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处理;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
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
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3.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
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四、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的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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