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永益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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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永益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

书均为《友邦永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值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

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

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

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

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

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

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

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

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

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最高限额。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A1042-02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管制药物(释义四)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

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

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八);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九)、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

十)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一);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二)表

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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