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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阳光保III防癌疾病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阳光保III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确诊
患有恶性肿瘤(释义四),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额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支
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公司已给付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3)主合同终止效力;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上。
第七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
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2122-02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2)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
(3)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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