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公司海产品运输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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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公司海产品运输保险合同》

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名称:[渔业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鉴于甲方从事海产品的运输业务,为保障运输过程中海产品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时能得到经济补偿,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海产品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类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鱼类、虾类、贝类、蟹类等及其加工制品(以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为准)。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倾覆、出轨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3.运输工具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4.运输过程中遭受恶劣气候或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台风、海啸、地震、冰雹、泥石流等;

5.装卸过程中货物的意外跌落、碰撞、挤压;

6.因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造成货物散失、变质、污染;

7.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8.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包装不善;

5.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6.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7.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规定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按甲方申报的货物价值确定,甲方应如实提供货物的价值证明材料,如发票、合同、评估报告等。若甲方申报价值不实,乙方有权按照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

2.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季节等因素综合确定,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为[X]%。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标的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保险标的运达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终止。但保险标的在运达目的地后,若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存放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仍负责赔偿,最长赔偿期限自保险标的卸离运输工具之日起不超过[X]天。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向乙方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妥善包装、装载、运输保险标的,选派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做好运输工具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5.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清单、运输单据、事故报告、损失清单、检验报告、发票等。

七、赔偿处理

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价值)

其中,保险价值按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2.对于施救费用,乙方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经乙方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为乙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4.若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多次保险事故,乙方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5.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若有残余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如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在收到赔偿金额后,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残余价值部分;如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核定损失时扣除残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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