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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管理制度3篇

农机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

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

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

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

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

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

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

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

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

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

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

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

有关规划。

*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

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

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

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

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

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

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

标志,并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

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

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

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

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

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

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

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

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

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

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

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

业机械。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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