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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涵义
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一般称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如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為了实現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措施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二、行政与公民权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承认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构成部分。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详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的、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详细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线,是行政权的详细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
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一样,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积极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現代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足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同步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强监督,防止被违法行使或滥用,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
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对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这权利和自由宗教信奉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現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曰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曰趋细密。不过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公民权利既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对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為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結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現,规定另一方履行对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說,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步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說,他首先要遵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首先,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妥行使。
三、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多种社会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献。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献。
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献:3.国际公约通例
五、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尤其行政法
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為原则进行划分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為法和监督行政行為法
行政组织法,既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措施,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关键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取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目前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為法,此类行政法规范中,最重要的是有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行行政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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