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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建充电站所需资质一览表
一、一般情况不需要特定资质
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发布专门针对充电桩施工资质的文件。充电桩建设和运营企业通常只需要依法等级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涵盖充电设施安装、充电运营或充电服务,在相关部门监管下运营即可。
地方层面的多数文件对充电桩施工资质进行了模糊处理,仅提及“充电桩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而并未明确具体的资质要求。此种情况下,充电桩项目的运营与建设一般不需要特殊的资质。
二、充电桩运营单位要求资质或许可
1、江苏省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建立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管理系统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并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数据接入省、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检测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管理系统应对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从事居住(小)区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其运营管理系统还应当符合《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三)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并建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五)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
2、四川省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三)建设有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其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并将相关信息以H5跳转等方式接入“川逸充”APP;
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承接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充电的功能。
3、海南省
(一))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5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4、福建省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四)需对社会开放经营。
(五)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六)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推进各级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汇聚数据。
(七)充电交易需支持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兼容的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逐步推广交通一卡通在充电交易领域的应用。
5、河南省
(一)需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服务,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二)拥有8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并提供人员最近3个月以上社保权益单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转账凭证。其中,需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4名以上。
(三)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能够接入平台,具备通信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能够对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具备防盗、防火、防人身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具备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功能,运营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1年。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置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
(五)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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