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分类推进设施改造达标工程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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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分类推进设施改造达标工程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从2020年度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分类实施设施改造达标工程,推动落实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三年行动计划,具体分为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农村地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环保改造工程。

一、实施范围

截至2020年3月31日以前,本市所有存量养老服务机构;未来三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按照区域规划布局需要新建的基层公办养老机构。

2020年4月1日起,本市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均要参照执行、认真落实本方案相关规范标准。

到2022年底前,各区要督促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在确保安全底线基础上规范运营、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二、工程任务及目标

(一)基层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工程。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自2020年起,针对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实施为期三年的改造提升工程。2021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街道(乡镇)服务机构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城乡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机构的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保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拥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的城乡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属地供养服务机构,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的城乡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通过开办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与当地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等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基层公办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安全质量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区级和街道(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相衔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为补充,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城乡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民发〔2019〕126号)要求,从202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整改。到2022年底前,全市存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三)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环保改造工程。由村委会自行经营的、利用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经营的、其他社会力量经营的所在地为村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按本区有关政策实施;符合我市煤改清洁能源既有政策的改造项目,按现有政策规定由项目单位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涉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按照《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1578—2018)标准,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中涉及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是储存场所、使用场所、氧气站等设施设备,同步落实使用管理、废弃与处置、组织机构与人员、制度、应急等要求。

三、具体措施及标准规范

(一)基层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工程

1.制定并实施改造提升计划。按照《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7〕302号),由各区民政、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等牵头,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人力社保、医保、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基层公办养老机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和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的数量变化、生活状况、失能状况、集中供养和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分析研判2022年底前、2025年底前、2035年底前本区基层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需求。在摸底调查基础上,与各街道(乡镇)逐一核实,2020年6月底前,制定本区基层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确定本区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改造标准、实施步骤、责任主体、资金保障、考核验收等内容,以区为单位制定所辖范围内基层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具体行动方案。

2.严格把握改造提升标准。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标准规范,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改造提升的基础指标(附件1),坚持保障基本、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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