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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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

书均为《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释义一)申请人(释义二)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

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后的余额: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付期交保险费(释义三)与追加保险费(释义四)之和;

(2)初始费用(释义五)、保险合同费用(释义六)与特定附加合同(释义七)的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

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释义八),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

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九),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

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四);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1167-01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十五)至五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七条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

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期交保险费。第一期以后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应在该期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

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自支付第一期期交保险费后,每次期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

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补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补付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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