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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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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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

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

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

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

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

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本文主

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

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

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

“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

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

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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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

,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

出,应该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

,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

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

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

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

)÷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

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

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

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

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

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

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1+17%)×17%=85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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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

58500元,此时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保险公司的补

偿视同销售实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58500÷(1+17%)×

17%=8500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2)电线被烧毁

,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事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

保险赔偿也不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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