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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解决途径
第十二章
本章内容
学习目标
了解仲裁受案范围和程序
掌握仲裁协议效力和裁决撤销情形
掌握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诉讼管辖
掌握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能够运用所学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解决经济纠纷
具备维权意识、证据意识、法律思维,遵纪守法
重点和难点
本章涉及法律法规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课前导入案例一
A公司李总几个月前通过私人账户转了一笔30万元的货款给B公司张总私人账户。小李是公司新来的会计,对于之前的这笔款项不是很清楚,后来没有扣除已经私下提前转过去的这笔货款,导致对公账号多付给了对方30万元货款。A公司李总联系对方公司退回多付出去的这笔货款,但是协商无果。
问题:A公司李总该走何种纠纷解决途径?
课前导入案例二
小莫到商场某品牌的化妆品专柜购买一套抗皱的化妆品。回来认真根据说明书的说明进行使用,却不料皮肤严重过敏,脸部红肿,冒出很多疹子。小莫到化妆品专柜协商退货,但是专柜工作人员认为该品牌是一个大品牌,所有的质检证书齐全,莫女士这种情况属于个人肤质问题,不接受退货。
问题:小莫应该走何种纠纷解决途径?
第一节仲裁法
(一)仲裁和仲裁法概念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仲裁法是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
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法》的案件受理范围。
第一节仲裁法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在仲裁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1.依法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当事人自愿原则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协议管辖原则
《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一节仲裁法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公平合理原则
《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一节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一节仲裁法
(2)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仲裁协议有效,才能排斥法院对当事人纠纷的管辖权。因此,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①仲裁的事项属法定的仲裁范围。
②仲裁协议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法人订立仲裁协议,需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
③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在被强制、被胁迫或被利诱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均为无效的仲裁协议。
④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外仲裁不得违背国际公共秩序。
⑤仲裁协议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
第一节仲裁法
(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一节仲裁法
(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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