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畅游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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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畅游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

书均为《友邦畅游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款所列的各项意外保险金,是指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释义一)保险金,对于前述两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将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意外全残保险金将给予被保险人。若以下情形同时发生,则以其中最高的一项意外保险金为最高限额予以给付。

一、营运汽车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营运汽车意外事故(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

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营运汽车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事故(释义三),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

(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三、航空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

死)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六倍。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五)、管制药物(释义六)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释义七);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

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八);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A1047-01

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九)至六十四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本合同不可续保。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八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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