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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双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双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

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

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

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

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一》所列

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

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

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

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则本

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二》

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

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

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2084-01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三)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

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四);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五)、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六)

或探险活动(释义七);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八)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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