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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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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康悦保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

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释义一)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二)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三),

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

首次发病并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数

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

的对应系数

在上述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

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身故时日为准。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首次发病并

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四),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

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

首次发病并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数

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

对应系数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首次发病并

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于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

主合同的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日、身故时日或满

期时日为准。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

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2080-02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均同主合同。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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