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送法进校园-人民法院课堂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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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演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第一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02校园欺凌的定义

;;;05校园暴力的危害

一、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主要表现为易怒、焦虑、沮丧,学习效率低,成绩下降,厌学甚至弃学;沉默寡言、孤僻古怪;因无法承受压力而发生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受到暴力欺负,极易产生挫折情境,丧失安全感,常表现为:人际关系紧张,缺乏自尊和自信;经常处于被欺凌的恐慌中,伴随紧张、烦恼、焦虑等情绪反应。

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校园暴力行为具有??定的针对性,不仅破坏教学秩序,干扰他人学习生活,危害师生安全而且使学生和家长对学校产生不信任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对施暴者本人也会造成很大伤害。使其道德缺失,诚信度下降,或者因违法乱纪受到治安处罚或法律惩处,对本人、家庭成员的心理造成巨大的阴影和压力,使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得不到保证,身心健康畸形发展。;06面对欺凌,我们应该怎么做

;以案说法

【案例一】哥们义气群殴室友,现场直播网络疯传(张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刘某某(男)是某中学在校初三同学,因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9月29日12时许,李某纠集同学张某某、李某某等七人(仅张某某、李某某满刑事责任年龄)在该校男生宿舍301房间内持皮带、暖瓶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致刘某某轻微伤。该殴打过程被拍成视频后上传至互联网,被《中国网》、《腾讯大豫网》、《中华网》等100余家网站转载,微博转载多达17488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结伙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不服上诉至我院,请求改判缓刑,给他们一个参加中招考试的机会。

二审期间,经过法院多次努力和聘请心理学专家进行心理干预,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和学校的认可,并于中招考试前被取保候审。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一起发生在同学之间的校园欺凌案件。打人视频曾在互联网上引起高度关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判处实体刑,符合当前严厉打击校园暴力犯罪的形势政策。二审法院依托信阳中院和信阳学院青少年心理救助机制,对二人进行心理干预。对二人从轻处理,给他们一个参加中招考试的机会,更能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案例二】琐事引发小矛盾,记恨群殴酿大祸。(胡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罗某、王某、吴某、罗某明、姜某均系某某中学在校学生,被告人罗某因琐事与同学易某产生矛盾,便将此事告知同班同学胡某。被告人胡某也表示看着易某不顺眼,想教训教训易某。2015年12月30日20时许,夜自习下课后,在被告人胡某的组织策划下,六名被告人又纠集其他二十多名学生相约在学校操场无故殴打同校学生易某、岳某,致易某左侧锁骨中段骨折。经法医鉴定:易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罗某、王某、吴某、罗某明、姜某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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