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智尊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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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智尊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友邦附加智尊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

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

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条以下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

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

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

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称“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

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

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释义二)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骨折及损伤收入保障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意外骨折及损伤收入

保障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收入保障给付表”)所列骨折及损伤,则本公司给付意外骨折及损伤收入保障保险金予被

保险人。意外骨折及损伤收入保障保险金按被保险人骨折及损伤持续期间的日数给付,其每周的金额为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五,不满一周的按日数折算,但最长以“收入保障给付表”所列的最长赔付期限为限。

下列期间视为骨折及损伤持续期间,但对于同一骨折及损伤,二者的重叠区间不予重复计算: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骨折及损伤入住医院期间;

(2)医院开具的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骨折及损伤之病情证明单上所列的休息期间。

若同一意外事故致成的骨折及损伤项目不同时,仅给付较长赔付期限项目的意外骨折及损伤收入保障保险金;若不同意

外事故致成的骨折及损伤项目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骨折及损伤收入保障保险金,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最高限额。

四、特定意外双倍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释义三)而获得本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的给付,则本公司

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双倍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骨折及损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A2064-03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四)的影响;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释义五);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

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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