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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范本6篇

篇1

一、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保险单,并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二、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详细说明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范本:

1.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爆炸等自然灾害,以及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

2.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估价或者按照市场价格所确定的价值。投保人可以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但应以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3.保险期限

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之日止。保险期限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进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保险费

本保险单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规定确定。

5.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存有关证据。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查勘和定损。

(2)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确定。赔偿款项将在查勘和定损完成后尽快支付。

6.免责条款

(1)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行为导致的损失;

(2)非法活动导致的损失;

(3)战争、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损失;

(4)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导致的损失;

(5)故意损坏标的物导致的损失;

(6)因地震及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

(7)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况。

三、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保险人统一制作,具有固定格式的书据。投保人需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如投保人姓名、联系方式、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四、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出具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当投保人需要变更保险合同时,如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变更保险期限等,需向保险人申请并填写批单。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的申请进行批改,并出具批单以证明合同变更。

五、其他相关文件

1.保险合同补充协议:如需对保险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订。

2.投保单附件:如投保人需要投保的财产清单、估值表等,可作为投保单附件一并提交给保险人。

3.其他相关文件:如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保单修改申请书、保单挂失申请书等,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订和履行。

篇2

一、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保险单,并在保险人指定的时间内交付保险费。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的,在保险标的物上建立保险关系的最高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额。

三、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之前一次或分期交纳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也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约定的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五、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4.保险人按照约定在保险期限内对投保人的财产进行承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六、免除责任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财产损失;

2.非法占用、使用或经营投保财产导致财产损失;

3.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导致财产损失;

4.犯罪行为中的防卫过当导致财产损失;

5.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导致财产损失。

七、赔偿处理

1.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保存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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