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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4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与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酬劳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溢,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确定依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本钱后,收支根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觉察后,提出异议。
试答复:
1,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运用制度?
2,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运用还是侵权行为?
答案:1,合理运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运用享有著作权的产品。
2,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运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合理运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运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运用的状况。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运用的合理运用状况。但要构成此种合理运用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探讨,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运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不构成合理运用,而是侵权行为
案例二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老师,20024月,因撰写论文须要参考自己历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敬重老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爱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运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老师个人的经验及才智,但也是老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老师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依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答复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及条件?
2,老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
4,本案中老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
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及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运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高丽娅为完成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高丽娅的教案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为承当责任,也未依据学校意志创作,所以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实施作家自然人作者高丽娅
案例三
甲厂去以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运用“香脆〞二字作未注册商标。现甲厂确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运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依据上述状况,请答复以下各题:
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假如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恳求?
答案:1,不能,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以下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记经过运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香脆〞二字明显属于上面〔二〕,又未能满足经过运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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