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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及商号的区分:
1〕标识对象不同。商标及商品或效劳严密联系;商号及特定经营主体相联系。
2〕显著性不同。商号只是企业称谓,不要求确定具有显著性。
3〕产生的权利不同。商标有独占性,只能一注册人。商号可多个运用人。
4〕功能不同。商号是称谓,商标是标记。
商标及商务用语的区分:
1〕商务标语虽具有区分功能,但不及商标的区分功能强。
2〕商务标语不能由原创人独占运用;商标则以商标权人的独占运用为特征。
3〕商务标语稳定性差,经常因时因地改变;而商标则不能随意变更。
4〕具有独创性的商务标语可受著作权法爱护,但不受商标法爱护。
商标及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及及商标的联系。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态,图案,色调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同商标一样,都是是一种工业产权。
运用目的不同。外观设计是为了装饰商品,使商品美观,吸引消费;而商标是为识别和区分。
受法律爱护的条件不同。同一图案,可作商标注册,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法律后果不同。外观设计有爱护期;而商标的爱护期可通过续展实现永久爱护。美国“可口可乐〞开场以外观设计爱护,期满后采纳商标爱护,至今100多历史。
防卫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分及联系:
防卫商标和联合商标对最先创设的商标都起着确定的防护作用。
二者的区分:
1〕联合商标主要是在同种商品中起防护作用,而防卫商标则是在非同类商品中起防护作用。
2〕防卫商标要求著名商标运用,联合商标无此要求。
商标法调整的对象
一是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
二是横向同等主体间的商标关系;
三是商标管理机关内部的商标关系。
商标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司法说明
国际公约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内容
20218月公布,20215月1日施行。主要修改5点:
第一,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新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三,新商标法还增加了惩处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峻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运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新商标法还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办。
第四,生产,经营者不得将“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有针对性地标准商标代理活动。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可视听性的标记可以分解为四种情形
一〕平面标记。文字,图形,数字,图案。多为组合标记。
二〕立体商标。我国规定三维标记:1.和商品无关的立体形态;2.商品的容器,包装形态;3.商品本身外形。第三种受限制,须是非功能性的。
三〕颜色组合。指两种颜色以上,不包括单一颜色。只有组合才具有显著性。
四〕声音商标。新商标法规定声音可单独注册商标。
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4种:
第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第二种,表达性商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及其他特点的,则属于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情形,不能被核准注册。
第三种,功能性三维标记: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记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态,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态,不得注册。
第四种,通用标识:在其他领域中已经具有公认含义的通用标识不能作为商标运用。
不得违法作为商标运用的规定
商标法第10条::以下标记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一样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记,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记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一样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一样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一样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及说明实施限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记,检验印记一样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一样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卑视性的;
七)带有欺瞒性,简单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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