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交通保B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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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交通保B款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

书均为《友邦交通保B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条第一至第三款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

猝死),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

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

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

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

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

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

等于《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

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

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

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

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管制药物(释义四)的影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A1049-01

(7)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释义五);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

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六);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七)至六十四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个月,自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本合同不可续保。

第六条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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