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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原则,试图以此来解决中国与周边邻国间的领土和海洋权益

争端。然而,30多年过去了,迄今仍然鲜有成功运用“搁置

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案例。因此,深入剖析“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原则陷入困境的原因,探讨该原则的未来出路,

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是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具体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

意义。然而近些年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无论在

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方面,都陷入了颇为尴尬的境地。

(一)理论困局

1.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有不同的理解。作为

一个较新的概念,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各国政府,对“共同开

发”的定义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例如,加拿大学者汤

森高尔特(IanTownsend-Gault)和斯托蒙特(William

G.Stor-mont)认为,“近海石油的共同开发安排是共同开

发的一种形式。在这类安排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决定共

享他们的主权权利,为合作开发近海特定区域的石油和天然

气并分享由此获得的收益达成正式协议”。德国教授拉戈尼

(Lagoni)主张,共同开发是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对一块有

争议海域的非生物资源进行开发为目的的国家间经济合作

方式。日本学者三好正弘(MasahiroMiyoshi)强调,“共同

开发是临时性质的政府间安排,是一种以功利为目的共同勘

探或开发的设计”。中国学者高之国博士指出,“共同开发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政府间的协议,其目的是为

开发和分配尚未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的潜在自然资源,而

共同行使在此区域内的主权和管辖权”。与此同时,各国政

府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理解迥异,各自随意解

读的空间较大。例如,越南认为共同开发的关键是各方同意

在南海哪一个区块进行开发;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则试图

以“南极模式”来代替共同开发,以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

益,从而使中国放弃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正如印尼外交部无

任所大使贾拉尔所指出的,有关国家有一种强烈的倾向,即

共同开发不能在自己主张的海域,只能在别人声称的海区,

或在他的声称区之外。

2.“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只是划界前的一种临时性安

排。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

在达成划界协议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

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

划定”。此外,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

也确认,大陆架划界可通过协议解决,或达不成协议时通过

公平划分重叠区域,或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解决。可见,无

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司法实践,都把“共同开发”看做是

相关海域划界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换言之,“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原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

而只是把有关争端无限期延长,甚至有可能为共同开发后的

利益纷争留下隐患。因此,周边国家虽然有可能对“搁置争

议、共同开发”原则表示赞成,但在实践中又心存疑虑,担

心在未来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

(二)现实挑战

近些年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还面临严峻的

现实挑战。

1.东海。早在1974年1月,日、韩两国政府就签订了

《关于共同开发邻近两国南部大陆架协定》,在东海北部设

立了面积为8.4万平方公里的共同开发区,严重侵犯了中国

的主权,中国政府对此表示了强烈反对和抗议。近年来,中;

日两国在东海共同开发区的设立和具体开发方式上分歧巨

大。中方建议,在东海北部的大陆架争议区域和钓鱼岛周边

海域建立共同开发区;日本则提议,在其所称东海“中间线”

包括该线西侧的“春晓”、“天外天”、“断桥”和“龙井”

四个油气田在内的“广泛区域”进行共同开发。同时,日本

以所谓“钓鱼岛是日本领土”为理由,不接受中方共同开发

钓鱼岛周围海域的设想。2008年6月,中日双方虽然达成了

《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但对该共识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

例如,2010年1月,日本外相就中方有迹象重新开始在“春

晓”油田进行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认为中方违反了两国

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并声称如果中国不遵守联合开

发东海油气田的双边协定,日本将采取“某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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