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利宝年金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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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利宝年金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转换申请书(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

均为《友邦利宝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应按月给付终身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犹豫期结束

前的每次年金(含首次年金)将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给付予被保险人,犹豫期结束后的每次年金将于合同生效日在每月中

的对应日给付(若合同生效日在每月中的对应日大于当月总天数,则将于当月最后一日给付)予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转换申请、本公司同意转换并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五岁(释义一)至七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五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二)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六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保险金高于应领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被保险人退

还多领的保险金。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保险金低于应领保险金的,本公司会将实领保险金与应领保险

金的差额无息退还给被保险人。

第七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

同上批注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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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编号:L1156-01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十条趸缴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第十一条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不得申请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于年金给付期间的每期年金给付前,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若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则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前来本公司领取: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及时停止支付终身年金。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以任何方式

(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终身年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终身年金,否则本公司将向该受领

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释义

一、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二、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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