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目的论三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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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翻译理论的任何人都应该熟悉翻译目的论。还有许多使用目的论来解释翻译现象,指导翻译实践和培训翻译人员的论文。

目的论是将目的概念应用于翻译的理论。它的核心概念是翻译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整个翻译行为的目的。汉斯·维米尔(HansVermeer)提出的翻译目的是目的和功能理论的基本概念,目的论成为该理论的核心。

汉斯·维米尔(HansVermeer)是一位著名的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理论家,长期从事语言和翻译研究,并在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的创始人凯瑟琳·赖斯(CatherinaRice)的指导下进行了研究。

在1976年至1977年的一系列演讲中,威猛(Vermeer)提出了一般翻译理论的框架,然后出版了《一般翻译理论的框架》(1978),成为目的论的基础。1984年,威猛(Vermeer)和赖斯(Rice)撰写的《翻译理论纲要》成为目的论的宣言。在他的书中,他和赖斯提出翻译不仅是语言过程,而且应视为将一种语言的语言和非语言交流符号转移到另一种语言的活动。

1970年代,功能主义翻译理论在德国兴起。它的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第一阶段:凯瑟琳娜·赖斯(CatherinaRice)首次将功能类别引入翻译批评,将语言功能,文本类型和翻译策略联系在一起,并基于源文本和目标文本之间的功能关系开发了翻译批评模型,从而提出了雏形功能主义理论的形式。赖斯认为,理想的翻译应该是全面的交际翻译,即在概念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相当,但在实践中应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点。

第二阶段:汉斯·维米尔(HansVermeer)提出了目的论,使翻译研究摆脱了以源为中心的束缚。根据这一理论,翻译是基于原始文本的有目的和富有成果的行为,必须通过谈判来完成,并且翻译必须遵循一系列规则,其中目标规则居于首位。换句话说,翻译取决于翻译的目的。此外,翻译必须遵循“语际一致性规则”和“语际一致性规则”。前者意味着翻译必须在内部是连贯的,并且对于翻译的接受者而言是可以理解的,而后者则意味着翻译和原文之间应该有连贯性。

在提出这三个原则之后,判断翻译的标准不再是“等同”,而是翻译版本是否足以实现预期目标。威猛(Vermeer)还提出了翻译任命的概念,即,翻译人员应决定是否,何时以及如何完成翻译任务。也就是说,翻译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翻译目的采取相应的翻译策略,并有权决定保留原文的内容,以及根据翻译目的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内容。

威猛(Vermeer)认为,翻译的最高法则应该是“目的法”。也就是说,针对不同的翻译目的,在翻译中采用了不同的策略和方法。换句话说,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目的论很好地解释了中西方翻译史中的归化与异化之争,甚至近二十或三十年来在翻译界广泛讨论的形式对等与动态对等。翻译中采用归化还是异化取决于翻译的目的。

第三阶段:雅斯塔·霍茨-曼塔里(JastaHotz-Mantari)从传播和行为理论中吸取教训,提出了翻译行为理论,进一步发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该理论将翻译视为由目的驱动和以翻译结果为导向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该理论与目的论有很多共同之处,后来威猛(Vermeer)将它们整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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